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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关于征收决定这3点你绝对不能忽视征地

关于590号令可以决定你的拆迁补偿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因为在日常的咨询中,很多被拆迁人来问我们关于拆迁流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拆迁的一些程序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那么其实,这些问题在国务院发布的590号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边都有明确详细的说明。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因为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对于广大的被拆迁人来说,拆迁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相关的热点的一些问题。那么如果尽早地对拆迁的各个环节做出准备的话,也能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的利益有着很重要的一个参考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是围绕着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来进行展开的。关于征收的决定分为几大部分:

第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来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实践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出现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是房屋征收其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被征收人要积极的在这里行使提出意见的一个权利。

第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告知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条例》里第13条也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地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的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相关的事项。

《条例》的第14条也进一步地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回收的。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要提起程序进行相关的救济。

第三,组织调查登记在《条例》里的第15条也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等相关情况要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的结果也应当在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布。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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