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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动态丨最高法支持烂尾楼业主退房款!债权价款抵押权人民法院商品房消费者权利


近年来,因房企资金紧张引发项目停工,购房者买到烂尾楼的风险有所加大。在现实中,如果项目出现烂尾趋势,金融机构、施工方、购房者都要主张权益时,谁来保护较弱势的购房者?

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到: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贷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业内看来,这份批复的内容意义重大,对不幸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而言,可谓迎来“柳暗花明”。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给出了三点原则: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是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是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总的来说,这些年延期交付屡见不鲜,很多购房人一旦买到烂尾楼,面临着钱房两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主流观点认可业主的基本债权优先权,认可业主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抵押权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次批复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

还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优先权是特指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第二,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也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


最后衷心希望,所有的烂尾楼、停工楼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毕竟让大家安心买房、买好房,这才是目前楼市应该为之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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