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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3〕18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农用地大柘镇

平府公〔2023〕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大柘镇墩背村塘唇、楼下、红一、红二、街上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大柘镇墩背村塘唇、楼下、红一、红二、街上经济合作社和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集体土地0.1947公顷,其中农用地0.1947公顷(水田0.02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85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青苗补偿、花卉苗木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办法》(平自然资字〔2022〕17号)执行;留用地按征收面积的10%折算货币补偿,大柘镇补偿标准为180.00万元/公顷。

五、社会保障:按照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远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详见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柘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平远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大柘镇岭下河东路1号,联系电话:8899186)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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