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
该项目东起商河县张坊镇孔家村,西至平原县红庙村,经由商河、临邑、陵城、平原4区县,全长57公里,计划2025年建成。
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23〕1号
□ 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京台高速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红庙村、三唐乡谭家洼村。
地块2范围:京台高速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红庙村、曹庄村。
地块3范围:京台高速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杏仁店村、三唐乡谭家洼村。
地块4范围:京台高速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杏仁店村。
地块5范围:京台高速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红庙村。
地块6范围:京台高速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红庙村。
地块7范围:京台高速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陈家楼村、东崔村、东高村、郝庙村、红庙村、侯庄村、祁庙村、前高村、西 崔村、西高村、杏仁店村、叶庄村、张楼村、德原街道办事处。
地块8范围:京台高速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红庙村。
地块9范围:京沪高铁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侯庄村、庞庄村、张楼村、张庄村。
地块10范围:京沪高铁与石济客运专线之间,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张庄村。
地块11范围:石济客运专线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张庄村、庞庄村、王凤楼镇曹塘坊村。
□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1:位于京台高速以西,总面积0.00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8公顷(耕地0.0002公顷、林地0.0036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于京台高速以西,总面积7.4813公顷,其中:农用地7.4813公顷(耕地5.6171公顷、林地1.7266公顷、农村道路0.0219公顷、沟渠0.1157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3:位于京台高速以东,总面积0.03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364公顷(林地0.0364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4:位于京台高速以东,总面积0.000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6公顷(林地0.0006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5:位于京台高速以东,总面积0.00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4公顷(林地0.0004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6:位于京台高速以东,总面积0.000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5公顷(林地0.0005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7:位于京台高速以东,总面积48.5724公顷,其中:农用地48.5154公顷(耕地39.9640公顷、林地5.2106公顷、农村道路0.2420公顷、沟渠3.0171公顷、田坎0.0394公顷、设施农用地0.0423公顷)、未利用地0.0570公顷(公路用地0.0570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8:位于京台高速以东,总面积0.3847公顷,其中:农用地0.3847公顷(耕地0.0874公顷、林地0.2827公顷、农村道路0.0146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9:位于京沪高铁以西,总面积6.8538公顷,其中:农用地6.8538公顷(耕地6.1827公顷、林地0.1810公顷、农村道路0.1296公顷、沟渠0.3006公顷、其他草地0.0599 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0:位于京沪高铁与石济客运专线之间,总面积0.06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614公顷(耕地0.0614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1:位于石济客运专线以东,总面积4.6142公顷,其中:农用地4.6142公顷(耕地3.9422公顷、林地0.0197公顷、农村道路0.0902公顷、沟渠0.1863公顷、设施农用地0.3758公顷),拟用于高青至武城高速公路商河至平原段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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