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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护航市场化 全面注册制下“零容忍”执法更加精细化

健全“大投保”格局

投资者维权渠道更畅通

全面注册制下,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包容,主板发行定价和交易制度发生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更加重要。

近年来,监管部门推动创立实施多元纠纷化解、持股行权、支持诉讼、先行赔付、示范判决等多项行之有效的行权维权机制,特别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投资者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我国多元化的投资者行权维权机制日益健全。

此外,证监会从民主立法程序、制度内容设计、风险处置等方面不断健全“大投保”格局,注重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过努力,一个覆盖证券审判标准、诉讼程序和赔偿保障等环节的全链条的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基本建成。”焦津洪表示。

专家认为,未来,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机制,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落地,探索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汤欣表示,需要进一步探讨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民事索赔程序效率,同时完善金融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郑彧认为,首先,需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的分类与识别,这是阻断投资者参与投资风险资产避免损失的前道防护。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和用好代表人诉讼机制,特别是考虑将投服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的“参与式”进一步改变为“发起式”,通过个别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三位一体”的联动真正实现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立体打击;再次,民事赔偿金优先于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是一种非常有力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要落实和贯彻民事赔偿优先的各项配套措施。最后,要推动建立更好的、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快速便捷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陈波认为,虚假陈述诉讼属于投资者权益受损之后的维权行为,还需要探索在权益受损之前的保护措施,如把好“入口关”,畅通“出口关”,督促各类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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