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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丨理财花样多 警惕“保本”说受托人理财产品理财公司



“国债、信托、基金、期货、净值型理财、理财型保险、结构性存款……”市面上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令人眼花缭乱。因近几年频发理财产品爆雷,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可以选择一种风险低、收益稳、能保本的理财产品,相信会吸引不少投资者。


然而

真的有“保本”理财吗?

所谓的“保本”其实是理财产品销售方为了吸引投资者而打出的一种宣传噱头。在实际签订的理财合同中不会出现带“保本”字样的条款。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中也认定 承诺“保本”的理财销售行为是违规的

根据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在2018年4月2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第二条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第十九条阐述了刚性兑付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罚方式:


银保监会也在2018年9月26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在2021年5月11日,银保监会又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上述规定意味着“保本”“零风险”式的理财产品成为了过去式。无论是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得再发行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也不得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此举目的在于打破刚性兑付,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新型监管理念。


既然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都不承诺保本了,那么如果通过非金融机构(公司、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保本投资是否有效呢?这里我们要介绍一个名词叫做“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常见于委托理财合同和联营合同中,是双方就收益进行诸如“保证在协议到期时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本金并按约定支付收益”“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的约定。

司法实践观点普遍认为,合同中预先安排的保底条款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失衡,有悖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在一些情况下,保底条款可能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目的性和核心条款,此时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规定,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将承担返还委托资金的民事责任。但委托人能否拿回全部资金取决于受托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受托人无力偿还、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委托人同样会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还将为此付出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1

评估自身风险能力。投资者应端正投资理财观念,结合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在金融知识欠缺、风险辨识能力不高的情况下,合理配置理财产品,切勿盲目投资

2

认清产品购买渠道。选择正规、具有销售资质、资产配置能力强的大型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切勿与个人、无资质的机构签订理财协议

3

谨慎选择理财产品。在签订理财合同时,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信息,看清产品类型、期限、风险等级、资金投向范围和配置比例等内容。切勿相信任何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息”“稳赚不赔”“无风险”的虚假宣传旗号和承诺,以防中了理财产品的销售套路。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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