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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出新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性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为何出台《意见》?是新时期国企改革的发展要求

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前,原国有(国营)企事业单位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一定土地并实际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将其统一确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应当在这一环节实行有偿使用,即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通过进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利于推进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发挥土地的资产价值,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保障能力,满足新时期国企改革的发展要求。 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以依照原改制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

《意见》制定了哪些新规?明确了处置方式范围和程序

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改革。

可采取如下处置方式: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在改制中,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一是对原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二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等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予以处置;三是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处置。

处置的土地范围包括:拟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改制单位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尚未登记的,改制单位应提供权属来源,并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严格依照处置程序办理:一是拟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并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二是拟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的改制方案中,应明确土地的处置方式,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前,需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程序办理处置手续。三是拟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到属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租赁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除外。

《意见》有什么现实意义?为助力国企改革发展提供新方式

划拨土地是我省较多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由于划拨用地处分权能受限,难以显化资本价值,无法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融资保障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能满足改革需要。随着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与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有力推进,企业改革亟需根据改革形式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紧密衔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为企业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路径,为相关部门开展划拨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助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新方式,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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