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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的一封信户籍居住证出租人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居住登记人员范围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我区流动人口范围具体包括:户籍为青岛市以外来青居住的人员;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户籍人口离开户籍地在我区居住的人员。

二、申报居住登记可享受的生活便利

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将获得以下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一是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二是国家规定的传染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服务;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四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六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补办身份证;七是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义务及处罚规定

(一)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推荐广大流动人口通过“山东微警务”或“爱青岛”APP自主申报居住登记,申领电子居住证。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二)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年2月14日

申领和出示电子居住证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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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高新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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